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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辩护 重塑职业伦理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作者:全国律协副会长、省律协会长 岳琴舫
   在孕育形成律师制度的古罗马时期,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责任,多由僧侣担任。可见,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代表着由“神”象征的高尚与正义。事实上,刑事辩护在律师业务中最能体现专业水平,最富有挑战性,最彰显法治精神,是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然而,在现实语境中,辩护律师是一个毁誉参半的职业,地位相当尴尬。由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定角色,与其他职业相比,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伦理困境。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无论是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莎士比亚的“杀光所有的律师”,还是所谓的“魔鬼代言人”以及“律师造假门”事件等,都是很好的例证。近年来,我国刑辩律师确实因违反执业规范而给公众留下了一些负面形象,比如:不尽职责,敷衍塞责;向当事人承诺办案结果,收取高额风险代理费;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案外勾兑;串供、伪证、敲诈钱物等等。我们无暇也无须去厘清哪些是对刑辩律师价值和使命的错误解读,至关重要的是如何规范执业,重塑刑辩律师的形象。
   不可否认,一直以来,我国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我们的制度欠缺一定的伦理基准,不能保证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在制度化框架内实现。虽然有立法规定刑辩律师的各种执业权利,但实务中因司法机关的各种不配合而导致这些权利无法实现时,刑辩律师仍找不到行之有效的制度化救济手段。由此,合法途径的阻塞自然生成非法途径产生的最大诱因,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危机得以加重。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出台了相应的规则和措施,律师协会已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新型良性关系正在构建,律师执业权利有了制度和组织保障。因此,做好自己是我们律师不二的选项。
   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塑造,必须依靠刑辩律师群体职业人格的改造,在提高政治素质,加强职业修养,遵守执业纪律的同时,要将律师执业行为融入司法制度和诉讼规范之中,避免道入绝径,剑走偏锋。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推行。刑辩律师行业的发展应当牢牢抓住这个契机,通过制度的变革、法律理念的普及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行业的广泛适用,使刑辩律师自然回归到职业本质,重获公众信任,公众形象自然会得以止跌回升。
   通过普及法治理念提升刑辩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度
   基于历史原因,社会民众对伦理道德有着特殊的心理定位与价值判断,这种朴素的伦理意识和社会情感往往会淹没法治理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评价,“非好即坏”是区分原则,嫉恶如仇的观念根深蒂固。作为程序法治强调的“无罪推定”等基础理念,目前在法律人之中尚在寻求认同阶段。司法机关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一般民众心中即成立了罪犯。因此,辩护律师成为“魔鬼代言人”的角色。同时,接受委托自然会收取相当的费用,这更使民众为辩护律师贴上“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标签。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作为“舶来品”的“程序正义”这一法治理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只有将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从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中解放出来,提升社会的认同度,才能真正为刑辩律师消除后顾之忧。
   严格遵循《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提高刑辩质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刑辩律师依照刑诉法规则从事诉讼活动,既能保证律师运用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方式履行职责,又能提高刑辩质量。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行使辩护权,要有理有节。“有理”就是要理直气壮地、有理有据地行使各项辩护权利;“有节”就是行使权利要有节制,要以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官决定为底线。律师遵守法庭秩序是营造良好刑事法庭秩序的基础。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因为行使辩护权与公诉人、法官发生争议、争执并不奇怪,但是一定要合法有度。
   通过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行业自律
   经验法则告诫世人,他律绝不能够完全有效地取代自律。对刑辩律师而言,自律更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首先,必须对刑辩律师进行必要的职业伦理教育,使其明确职业伦理重要性,增强其身份荣誉意识,重树职业形象。其次,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增强刑辩律师在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担当,以其特殊作用和无形的道德压力,帮助刑辩律师在职业伦理范围内适度行为,助力法治的不断发展。最后,将刑辩律师自身伦理塑造与社会大众最朴素的公民伦理衔接起来,并有效融入对普通大众的热爱,对自己的国家、民族乃至文化传统的热爱。只有这样,刑辩律师才能以法律精英的名义,真正承担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承担起对人民大众的责任,承担起对民族未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