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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5日作者:lx

湖北省律师协会

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促进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本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设立本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律师在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领域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律师在该领域的业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形成专业人才智库,促进律师在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条 本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或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对本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委员会于每年四季度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本委员会全体委员及特邀顾问组成。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研讨或论证等。

 

第二章  本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委员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努力提高行业业务水准,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根据律师协会要求拟定有关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七条 本委员会工作范围是:

(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

(三)积极主动参与省市及地方立法活动,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论证,就重大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意见;

(五)对司法行政交办的重大疑难及群体性案件进行论证,提供指导性意见;

(六)根据律师协会要求起草律师建筑与房地产业务规范、指引和标准;

(七)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

(八)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九)重视培训工作,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

(十)在省律协的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省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委员会管理机构采取主任副主任形式。张秘书长在委员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会议或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事务的联络,处理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

(二)落实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三)经授权代表省律协或以本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提名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制定本委员会活动细则;

(六)提出年度活动预算;

(七)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八)与地方相关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

(九)就律师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十)向省律协业务部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一)向委员会做出年度述职报告;

(十二)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人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的,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也可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推荐或省律协秘书处提名新一届管理机构候选人,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备案。连选可连任。

主任、副主任、执委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委员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省律协业务部。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业务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五条 推荐委员候选人,采取市、州律师协会推荐,律师自荐两种形式。

市、州律师协会推荐委员直接报省律协业务部。

律师自荐经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被推荐人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审核同意,报省律协业务部。被推荐人经评审程序确定后,通知本委员会和被推荐人所属市、州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被推荐人应该如实填写申请表。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经候选人推荐程序后,由省律协秘书处确定。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可以吸收市、州律协相应委员会负责人为委员,可以吸收专业人士、港澳台律师、外国律师为特邀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责任和义务是:

(一)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各委员每年必须提交一至两篇专业化文章;

(二)积极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因故无法参加活动的应事先请假;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律协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恪守律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五)在执业地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委员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本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并报省律协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委员自愿退出委员会的须告知主任。执业关系转入其它省市或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但可转为顾问或特邀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专业委员会要求的全体委员活动四年中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连续两次未完成本委员会规定提交的专业化文章或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可以设置研讨员作为委员的后备人选。

 

第五章 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通过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参与业务培训,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公众义务咨询,进行法律宣传宣讲,组织对外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具体时间提前一周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对非委员律师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律师参与。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建立工作大事记,由秘书长记录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为: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本委员会重要活动应安排速记,详尽记录业务研讨情况。

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委员会活动的,可申请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培训课时,并颁发课时证明。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由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事先向各位员通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表现的委员在年度评比中给以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经费与公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省律协拨款、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持、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活动需要额外申请费用的,提前一个月将项目和经费预算报省律协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代管,实行省律协秘书处和委员会双重监督。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经费管理实行年度自动结转。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公章由省律协业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非委员(含研讨员)律师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如需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该律师自行承担。

第七章 活动规则修改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有三分之一委员提议、或省律协来函要求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本则应予修改。修改案经本委员会大会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活动规则经本委员会大会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活动规则自2008年5月11日起开始实施。

                           

 

 

原作者: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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