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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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刑事业务分会场纪要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6日作者:刑委会

 

共话刑辩困惑与艰难,展望美好未来!

——中南六省()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刑事业务分会场

各位朋友:

  我将当天研讨的记录初稿整理出来,还没有交汪主任审定,先让各位朋友看看。因我非专业记录员,所以一定有各位的好观点被遗漏,各位对自已的发言要补充的,可用红字体直接补充在记录稿上,然后发给我,以便正式定稿时完善。如因时间关系,当天没有发言但仍有话要讲的朋友,也可将自已的观点写出来发给我,可加在记录初稿中,供汪主任审定。

记录:石勇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2005年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刑事业务分会场记录初稿

 

时间:2005年8月22日下午

地点:宜昌桃花岭饭店夷陵春(六楼)

主持人:汪少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刑委会主任)

记录:石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刑委会委员)

参会人员:中南六省区的各位律师代表,湖北省律协刑委会全体副主任,各委员

汪少鹏:

首先我代表湖北省律协刑委会向各位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刑事辩护,一直是热门话题,这次参会的论文很多,可见我们对刑事辩护的重视。记得96年的刑诉法修改,没有我们律师的声音,而这次律师法、刑诉法的修改,各省律协及刑委会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新的律师法、刑诉法将可看到我们发出律师自已的观点。今天我们利用这个很好的机会,讨论刑诉法及律师辩护的一些问题,希望各位畅所欲言。

张用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刑委会副主任):

对于证据展示和控辩交易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律师参与不积极,特别是实践中辩方不积极。 不知大家思考过其中的原因没有?律师们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烟台市对证据展示和控辩交易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地律师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美国科恩教授上月来省律协,就谈到国内诉辩交易中成功的案例。 这次的律师法修改。应该要有我们律师的声音,刑事诉讼法修改要加入这个内容。去年我们湖北省刑委会与省检院就进行了业务交流,做的很成功。

张锦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据展示的启动,三家声音不一样,比如不知这个程序在那个阶段,谁来主持,目的是啥,但证据最后是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

张用江:

宜昌检察院有公诉前和公诉后两种展示方式。烟台规定未经展示的证据,不得开庭使用。

邱保民(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刑委会委员):

侦查阶段,律师就应是辩护人,在这个阶段,律师究竟如何进行证据展示呢。

张用江:

 我觉得侦查阶段,律师有同步的调查权。立法没有禁止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法律上规定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调查,法不禁止就可以做。

柳平(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北开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近来,英美法系都派人来中国宣传无罪推定和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律师与当事人交流不保密,侦查人员有在场权。通知证人到庭由法庭决定。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因要获得批准和证人同意,所以很难开展。他们来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死刑辩护研讨,安徽刑辩国际桥梁等等,英美律师的到来,中国当局采取了开明的态度。关于证据开示与控辩交易,侦查阶段,警方与控方的证据不可能开示,它是国家秘密,控方不可能有这个理念,如果我们律师通过努力开庭前获得控方的证据开示,也是一个进步。法律职业人,没有构成真正的平等。法律也没有强制辩方展示证据,我们行使的不是公权利,调查的证据可能在开庭前的一刻才获得。证据展示,源于民商法,民事案件可做到,刑事案件却做不到。控辩双方做交易,有时不敢谈,一切有赖于以下三个方面:1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什么,辩护制度是人权的保障,这个目的要真正做到。2庭审的模式所谓控辩式,是否真正做到控辩主义。3能否做到充分辩护。要真正做到抗辩式,三句话:刑事辩护古老有生机,这一领域的新课题要研究,我们律师要表达出自己的见解。大会小会有限,交流是无限的。

李先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涉密案件,办案机关不批准请律师,我认为,这与法规相抵触。是否涉密,当事人也不清楚,是否构成涉密,办案机关不批准聘请律师,是不对的。侦查阶段,律师只是提供帮助这种定位是不适当的,律师在这一阶段只是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没有实质性工作。我曾办过一起涉嫌非法窃取国家机密案,当时办案机关不批准请律师,律师开展工作就是违法,那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对广西柳州广正大律师事务所杨鹏五的论文《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界定为辩护人》深有同感。 那一次的办案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国安大队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办案人员住在涉嫌人家中。我去国安大队交涉,国安大队称我为不批准的聘请律师,我说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国安大队不采纳我的观点,我就以律师名义写信给公安局长。在我的据理力争下,国安大队改正将侦查人员撤回。前几天我在钟祥办案,嫌疑人被监视居住,但人却关在看守所,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来人放出来了,也不敢提出国家赔偿。律师的执业责任,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黄宇奇(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的刑辩,是无奈的。侦查阶段的调查权,一是被限制的,如向被害人取证。二是被威胁的,如306条,证人前后作出相反的证言,律师就可能被关押。三是削弱了,都是言词证据。

刑辩,要有正义感,还要有律师费的期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进行调查,只是对控方证据挑毛病。

刘全根(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所主办刑辩案件,一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没有必要规定,公安人员可以在场进行限制和干涉。二是阅卷难和阅卷不全的问题,无法了解整个案情。三是律师调查,不是不想,而是不敢。因为无罪证据的调查责任,由律师承担。本所的做法是,申请检察院和法院调查,也申请公证处公证取证,来规避风险。

谢序贵(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刑委会委员):

我专办刑事案件。刑诉法的修改,确实应该要有我们律师的声音。一,关于证据。1证据规则。2非法排除。3证人出庭。4庭前证据展示。证据展示,前提辩护权及保证,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证据展示,法院不应参加,避免先入为主。证据展示。要单独列出,变成可操作性的规定。二,关于强制措施、取保和逮捕。取保非常难,是销案的另一种形式。取保的法定条件,要有可操作性。逮捕,要严格条件。三,关于辩护制度,重中之重。加入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就要重新理解。要有秘密会见权,执业豁免权…。上述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四,结合本人的论文谈谈沉默权,我认为沉默权利大于弊,保护人权有余,保护社会不足,效率不高。实现沉默权,有如下条件:1确定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2要建立规则。单独会见,律师的在场权,执业的豁免权等。

汪少鹏:

证据开示,目前达成共识的是,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正式开庭前。这样实际上达不到辩方的目的。因为移送法院后,一个月的时间,证据开示时间不够,不能解决庭审中的对抗问题。我的看法是证据开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这样辩方就有充分的阅卷权。刑诉法139条规定控方有听取辩方意见的义务,检察院可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保障不起诉的正确率。审前辩方没有掌握证据,如何进行辩诉交易呢?交易是证据开示后的妥协。另外,可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排斥非法证据,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

要全面开示,但又不对等开示,控方证明犯罪,辩方提供证据是权利,而非义务。对被告人的首次询问笔录,律师却看不到,这就不叫全面展示。

凌星(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如何维护律师已有的权利的问题,争取是良好的愿望,取决于国家对律师的定位。如在陈君案中,我是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但我就是见不到当事人,只能解除委托关系。可见律师会见权没有有效的保障,侦查机关认为案情重大为由,不允许律师见面,公民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律师队伍的形象,专家意见书的对与错,收钱提供专家意见。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社会上很多人都不能正确认识我们的社会地信,认为律师只是沟通委托人与被告人信息的作用。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我们当地,社会对律师不尊重。针对这样的实际情况,本所就搞诚信执业宣言,打不赢官司不要钱,这样案源就多了。律师区别于现在社会上的其它人,不能另收当事人的礼物,不能收烟和土特产品。律师要24小时开手机。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国外律师来,是好事。维护律师所现有权利,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但实际上总是受到办案人员的阻扰。当事人对自已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不足。比较重大的案件,就不让律师发问,那这个有关案件情况,到底是什么?

张用江:

有关案件情况,具体指向最高检有规定。公证取证,是指自书证言加一个公证书,律师来申请,公证处对真实性进行证明,还是公证处直接对证人做询问题笔录,进行证人证言。律师在其中能起什么作用,如何体现律师取证。

汪少鹏:

大家讨论的热烈,休息十分钟,然后继续讨论。

杨钧(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提一个问题:不同案件提起公诉,共同作案犯的供述材料,是否为证人证言?

黄宇奇:

毒品案件承办中,没有一个案件公诉的同案犯的供述,还是属证人证言。刚才有的同行,谈到专家意见书的问题,没有对错。出专家意见书,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法律人,应有自已的理念,律师是独特职业。证据展示,审查起诉阶段展示,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平问题,由控方主持,不能服人。另外就是合法性的问题,控方没有权利认定非法证据,所以我认为应当庭前证据展示。

王跃辉(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去年办了六件受贿案件,柳州的法警与检察官取证26份证据排除成功。起诉24万受贿金额,取证地点在酒店,而法律规定取证地点只能是单位,家中。办案机关。这些观点在庭上提出效果好些。犯罪要打击,刑事案件的笔录,是合议庭的评议依据,但内容律师没有阅签权,公证取证,针对的是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我的做法是,48小时内安排,用专递送办案机关,要求安排会见。那么,如获得不了律师的帮助,这段时间的证据,是否有效。我所打印了一份权利告知书,计十三项权利,让嫌疑人带进去。调查取证,先申请,然后带摄相机,做调查笔录。在实务中,侦查阶段,律师调查无必要。

万云南(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执委,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辩的现状是无奈,一是律师合法权利没有保障,立法上和执法上,会见难,纪委双规的案件,律师作用不大。二,会见时不涉及机密,办案机关在场时的干涉,调查后,采纳多少,律师没有一点权利。三是辩护权,在法庭上,无法显示律师才华。我承办毒鼠强案件时,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顶着压力出庭辩护,因为我是法律的维护者,但律师的地位很微弱。宣判时律师不能进入法庭,律师凭出庭通知书和执业证不能进。我当场抗议,并书面向法院和律师协会反映。却得不到回馈。律师就没有形象了,地位也没有了。好的是现在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难题,但办案人员素质的提高,也要得到解决。

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人长期做刑事案件。一心得,刑辩是法律人中最有执业风险的辩护,收取言词证据,风险最大。二,刘涌案,田律师是做了该做的事,专家没有到场,就没有发言权,不应在判案前发表意见。三,刑辩悲观。实体与程序辩护,律师的舞台是程序性辩护。手段不正确,结果就不正确。辩护权是宪法权,撤诉后没有新证据,不能起诉。辩护权不是求请权,非法证据规则,它不排除怎么办。虽然十分艰难,悲剧性的,但大家仍然努力,每次取证,要证人到办公室,并且反复交待要讲真话。

邱保民:

证据开示制度,主体是谁,我没有义务开示辩护证据,是控方义务。联合国公约有规定,政府司法机关要保障律师执业。司法机关隐瞒证据的后果。不能会见,就有律师状告看守所的案例。

汪少鹏:

要建立违法纠正机制及权利保障机制。

邱保民: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权和豁免权,不出台,空间还大点。出台了,还难受些。当庭控方拿证,出法质证。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取证权法律依据及法理是什么,只有调查权,没有取证权。个人建议:1专题研究形成文字,2如刑诉法修改,要明确辩护人有观点,要说清楚。3怎么解决问题。4调查取证权,是一个权,不应分开。

张卫兵(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刑委会副主任):

为刑诉法修改提意见,立法者的理念,他是打击犯罪。一我们是谈人权,国家社会治安不好,司法部发出的是微弱声音。要考虑现实法律的规定。联合国律师公约,公约有,就要与公约接轨,我国在公约上已签字。二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所以确立有前提,陈新良教授有刑法评论等书籍,大家可找来看看。专家意见,可采纳可不采纳。两个问题,1举证责任倒置,提出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由控方举证。2证据目录的问题,要建立。

陈宝刚(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据开示,用放录相的方式,来表明证据。我的观点,人民检察院不能撤回起诉,开庭后,有罪,无罪,疑罪,要作出结论,不能撤诉。第177条意见只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办案中没有无罪判决,都是撤诉后消案。

石全瑜(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是侗族人。谈一下少数民族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主是要语言权利。一,使用民族语言是宪法的权利,。二,现实中,不能得到完全保障,公安机关没有告知。三,侦查是秘密进行,我在办案中,侗话不能使用,受到限制。四,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救济措施没有。可以聘请翻译,办案机关没有告知,程序是违法的。

汤尚濠(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

对刑辩,要执着,但有悲剧色彩。我从江西到海南,有十二个年头。新的专业定位就是刑辩。工作策略,要有好心态。不要承诺胜诉收费,否则定位有偏差。我曾承办的挪用案,一对老总夫妇搞企业,借集体企业的名义,企业发展壮大了,这就戴红帽子的案件。还有一个共同受贿案,控方的证据不充分,上级与下级事前无共谋,事后才得知,下级还隐瞒了金额。律师办案,硬顶不行,要讲究策略,讲思路。

徐前权(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刑诉法的修改应充分体现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刑诉法修改时应充分体现这一点。一,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原则,制度和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制度,律师在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等。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要考虑学习国际上的做法,也要考虑我国实际,对非法人证要绝对排除,对非法物证只能相对排除。为此,要落实对刑讯逼供的核实,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应由检察院核实,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应由上级检察院核实,必要时,案件可由外地公安、检察院重新办理。三,应规定申请检察院,法院取证的保障。现行规定,缺乏检察院、法院的制约,律师申请其调查,但检察院、法院拒不调查,法律无规定,应补充完善。可规定如律师提供正当理由,并附具调查提纲,检察院和法院应调查,否则案件不能起诉和判决。四,要对律师的执业豁免作出规定。此种规定应是有限责任豁免,而不应是完全豁免。

石勇:

听了同行们的发言,感到寻找到了激情与理智。辩护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份,保护委托人不受法外制裁就成为我们刑辩律师的目标。对辩护的热爱,我们走到了一起。大家彼此从对方身上都能找到自已的影子,因为我们是同类项,地球村的同行们,只有团结才能争取到法律人的应有的地位。参会只是交流的开始,只是架起了友谊的桥梁,律师文化,代代相传,刑辩文化,你我来传,为回归人的本位,愿为和谐社会作出刑辩律师的贡献。

汪少鹏:

因时间关系,今天就讨论到这里,达到了目的。大家从立法,司法层面,从理论到实务,对刑辩的美好前景进行了展望,有斗志和朝气。会议结束,但交流才刚开始。湖北省律协刑委会骨干委员们都到了,大家都很重视,愿与兄弟省份交流协作。省律协刑委会、立丰所及本人愿与大家充分交流、互动,共谋刑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