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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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青年刑辩律师的培训与养成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来源: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 王 露
略说青年刑辩律师的培训与养成
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 王 露
    作为一名年方三十、执业不到三年的青年律师,笔者对青年律师如何成为专业的刑辩律师一直有所关注和思考,也有那么一点小小的体会和感悟,心怀忐忑,求教于同行。
一、青年律师、青年刑辩律师的界定。
青年刑辩律师,顾名思义,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刑事辩护的青年律师。
青年律师,从字面上看,应当是指既是青年又是律师的一类人。青年,联合国在1985年定义为15-24周岁之间,后来年龄上限延伸至44周岁;世界卫生组织是指60周岁以下;而现代汉语词典是指人十五六岁至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可见,对青年的理解,不尽相同。所谓律师,《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如此,青年律师是指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的律师?
2012年,全国律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青年律师”没有明确界定;2012 年 8 月,上海律协在讨论准备出台的《关于青年律师最低工资保障的办法》时,将青年律师定义为35周岁以下且执业年限在5年以内的执业律师;“亚太法律协会”将执业5年以下的律师确定为青年律师。
可见,青年律师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执业年限。从行业发展情况看,青年律师,或许不该有明确的界限,可泛指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从业不久的年轻律师。但如此理解,此次关于青年刑辩律师培训的好方法、好建议的征文,那些“师父级”或“导师级”的资深或年长律师岂不能建言?非也。试看2014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这可是青年法学家。
二、青年刑辩律师面临的困境、出路和当前青年刑辩律师的成长模式及利弊分析。
1、共性与个性:青年律师和青年刑辩律师一直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此处青年律师,是指35周岁以下且执业年限在 5 年以内的“年轻律师”,而青年律师面临的困境,则是律师界老生常谈的一个话题。因为,但凡律师,通常都有“三年之痒”或“五年之痒”,即开始执业的前三年或五年,是律师执业生涯中特别困难的时期,我们经常看到诸如这样的一些文章:《青年律师挨不过前三年》、《青年律师从业前三年是道坎儿》、《助青年律师迈过案源之坎》等等,正所谓万事开头难。
结合自身的经历,笔者认为,青年律师主要面临三个问题:案源匮乏、执业技能技巧欠缺和心理压力极大。三者当中,案源匮乏是根本问题,案源匮乏的直接结果:一是经济收入低,生存压力巨大;二是业务接触面狭窄,并由此带来的执业技能或技巧得不到锻炼和提升,所谓熟能生巧,“熟”的前提是有案子可做,进而才会“巧”。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律师是法律实施者之一,然而,我国在校法学教育侧重理论非实务,刚执业的青年律师要想尽快上手,必须要有大量的案子“练手”,通过“实战”提高技能,掌握技巧。执业技能和技巧,是律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只有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律师,才能为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这也是成为合格律师的标准。此文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能否依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另外,案源匮乏、收入低、社会地位低、迫切希望提高执业技能等因素,也导致刚入行的青年律师心态极易失衡,心理压力极大,由此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往往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应付”这种焦急、迷茫的心理感受,而不是潜心修炼“基本功”。当然,这种心理压力,也有来自初始办案的压力,话说,没有案子有压力——关乎生存的问题,有了案子同样有压力——能否妥善办理的问题。
关于青年刑辩律师,笔者认为,依照刑辩专业化选择时期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执业初期就以刑事辩护为专攻方向的青年律师;第二种是执业初期没有或者极少涉及刑事辩护,在非刑辩业务领域做了相当一段时间后才开始以刑事辩护为主或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通常,前者主要面临的困境也是前文提到的三个问题;而后者由于经历了一定的沉淀和积累,案源和经济压力已基本不是问题,主要的问题则是刑事辩护技能技巧的不足。
那么,青年刑辩律师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第一种青年刑辩律师,由于执业时间段短,刑辩经验少技能差,社会知名度低,人脉关系差,刑事案件案源匮乏也实属正常。毕竟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当事人或其亲友怎么能草率将其委托给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但是,如果青年刑辩律师,尤其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的青年刑辩律师,如果半年或一年都不能接触到刑事案件,即使参加了短期的一两次培训,又能怎样?这好比去技校学了几次厨艺,回家后没有食材下锅。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安徽大学法学院共同开展了“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实证研究”项目,在合肥地区公开选拔了36名执业不超过3年的青年律师,让其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此,笔者试想,能否由全国律协刑委会牵头,全国律协出面与司法部联合出台文件,让预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立志刑事辩护的青年律师在一年内能够办理3个以上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其次,青年刑辩律师心理压力极大,也主要是第一种青年刑辩律师,如果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比如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我想对于立志走刑辩专业化道路的年轻律师而言,基于对家庭的责任感而产生的心理压力可以得到一定的平衡和释放,然而在中西部地区,这个问题依旧普遍存在。也正源于此,年轻律师在执业初期要广接触不同种业务类型的主张得到广泛认同,这既可以丰富办案经验,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本生存问题。第三,无论是执业初期就把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放在刑事辩护专业化的青年刑辩律师,还是由其他业务领域转做刑辩的青年律师,都面临刑事辩护技能技巧欠缺的问题,此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能否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因此,刑辩培训就显得至关重要。那么,如何进行刑辩培训?刑辩培训的方式方法有哪些?青年律师能否通过培训提升专业知识、技能、技巧成为专门的刑辩人才?历来业内培养刑辩人才主要有哪些模式?能否寻求一种更有利于青年刑辩律师成长的模式?
2、传统与创新:青年刑辩律师的成长模式——师徒制和团队制及利弊分析。
    尊师重道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在武术界、相声界、梨园界一直奉行师徒制,律师制度虽然“舶来”不久,但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师徒制”传承、发扬着律师这个行业。
    目前,师徒制仍旧是青年律师成长的主要模式。前不久荣获“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的常铮律师,正是在其师父张青松律师的带领下,逐步成为被业内、社会认可的中国专业刑事辩护领域的中坚力量。在《北京刑事律师常铮:美女律师的刑辩王国》一文中,常铮律师提到,“当初,由于案子并不是很多,张律师有更多的精力,手把手地教我、锻炼我,提携我,让我成长迅速,更是坚定了我一辈子做刑事辩护律师的决心。”
可见,师徒制的培养模式的存在明显优势。经笔者总结,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针对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师徒制属于“一对一”的传帮教,师徒固定,师父可以及时发现徒弟的优势和不足并予以肯定和纠正;徒弟可以全程参与到师父交办的案件,熟悉每个业务环节及相应的工作职责;本身没有案源的青年律师,跟师父一起办案,通过“实战”提高技能,掌握技巧,成长的更快,更有“效率”。然而,师徒制的培养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师父知识水平、认知水平、业务水平的局限性,势必会影响青年律师;相对于系统性的培训而言,师徒制属于一带一单兵作战式培养,正如刘光超律师所言,“一个好师傅的言传身教无法取代律师成长所需要的系统性培训和规范化职业”。
     除了师徒制,目前在律师界,也倡导团队化、专业化、市场化、公司化的团队制运作。就刑事辩护而言,每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辩护律师,这两名辩护律师可以算作一个团队,而这两人可以是师徒,可以是同事,也还可以是不同地方不同律所的同行。一些重大敏感性案件,在两名辩护律师身后还有团队,甚至所谓的“观察团”。青年律师在“梯队”中分工协作,比如有的专门负责知识管理,收集相关案例、裁判观点、法律依据等;有的专门负责阅卷、会见等。然而,即便是在同一个律所,基于保密性和刑事法律风险,受托辩护律师通常情况下不会同意让本所青年律师查看案卷材料、跟进案件或进行讨论,如此,青年律师则无法参与实战。当然,青年律师可以邀请其他资深律师参与到自己的刑事案件当中,以此为契机,在办案中探讨学习刑辩技能。
    无论是师徒制,还是团队制,都不是绝然隔裂不能并行的,应当很好的将两者融合起来:青年律师在入行早期,可以“师徒制”为主,辅以“团队制”;单独执业后,在业务拓展、市场发展方面,可以“团队制”为主,继续向师父请教学习。
三、从封闭式的师徒制、相对封闭的团队制,到全面开放式的青年刑辩人才的培训模式。
1、从传授到参与:青年刑辩律师培训模式发生变化。
全国青年律师的刑辩培训,主要由各地律协组织,以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讲座或在网上视频的方式为主,这是一种广义的、宏观上的培训,是一种传授。据笔者了解,尚权所在2013年启动过“青年刑辩律师‘一对一’培训”,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对青年律师进行“一对一”的培训。这种培训,既是传统“师徒制”延续——让青年律师找到一位师父,又打破了传统“师徒制”的束缚——只认一个师父。这种培训,主要也还是传授。2014年,尚权举办了“青年刑事辩护律师技能训练营”,用一个真实完整的刑事案件,模拟实战流程,以期达到让青年律师在短时间内快速掌握刑事案件办理各阶段、环节的知识与技能的目的。这种培训,让受训的青年律师开始参与。从传授到参与的转变,让青年律师积极主动起来。
2、青年刑辩律师的培训应当从“一对一”到“多对一”,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从“一带一”到“一加一”。
首先,关于培养青年刑辩律师思想意识应当适时改进。创新性人才应当是博采众长,抑或站在巨人肩上,要想让青年律师迅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快速上手并成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应当允许青年律师同时“拥有”多个“师父”。“师父”也乐于为培养我国刑辩人才做出贡献。这些个师父,不局限于地区,不局限于律所,只要两者达成“合意”即可。这就是所谓的“多对一”,一个徒弟,多个师父。与此同时,青年律师应当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尊师重道的传统文化。
其次,如前文所讲,青年刑辩律师培训以“授课传授”为主,关于刑事辩护技能技巧的授课,一般由资深律师担任,针对青年律师,这是一种“自上而下”传授。然而,青年律师能否成为刑辩律师,主要看起能否有效的办案,即展现在“参与”中。可以推广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先让青年律师按照自己的想法参与其中,完成角色任务,再由指导导师分析、讲解,即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
第三,在刑事案件模拟法庭中,或者在分组讨论时,可以改变原来由一位导师带一位学员的做法,而是让导师们一组,让学员一组,形成“对抗”,让“一带一”模式变为“一加一”,让青年律师提问导师回答的模式,变成导师提问青年律师回答,让青年律师们在一起充分讨论、交流,通过团队自身探索,找到解决问题办法,提升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3、对当前培训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一点看法。
关于培训需求的有效性问题。如何找到学员的痛点、引爆点?笔者建议,在培训之前,可以让学员填写《青年律师刑辩培训意向卡》(如下),由此对学员的办理案件情况、刑辩技能水平、自学能力、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有一个初步的估判。同时,也可根据此意向卡,为培训提前做好准备,比如培训什么内容,邀请谁来做培训等。
序号
办理过的案件
 (罪名+办案结果)
关注(过)的案件
(罪名)
研究过的案件
(罪名)
遇到的问题或感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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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年刑辩律师培训的监督与质量反馈问题。首先,可以要求学员在培训之后必须写出心得体会,视为监督;其次,建立联系机制,每次培训均印发培训学员、老师的手机号码、邮箱和微信,适时反馈受案、办案情况,随时或定期咨询或解答办案中遇到的问题。
关于培训成果的传承与可持续性问题。可以由学员代表进行培训经验总结,将学员培训心得体会汇成电子文书;可以让学员代表组建QQ群和微信群,并让那些虽然报名但没能入选、或者没有报名但有志刑事辩护的青年律师入群,分享培训心得和成果,形成相互讨论、学习的良好氛围,建立一种广义上的具有开放性、参与性和互动性的刑事辩护培训圈。
    4、立志成为刑辩律师的青年律师应当加强自主性学习。
在笔者看来,虽然刑辩技能培训对青年律师来说,不失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机会和途径,但是青年律师更应该加强自主性学习,进行自我培养。大部分青年律师仍停留在选择层面上,是谁曾说过,拥有梦想的人不做选择题,只做证明题?青年律师要让自主性学习达到日常性、长期性和反复性。
自主性学习的方法和途径又有哪些?比如,青年律师应当敢于提问,善于提问,勤于提问。提问是一种思考,在自问自答不了的情况下,再请教师父。在第一个师父解答不满意的情况下,再向第二个第三个师父请教。比如,如刘桂明老师所言,青年律师要提升自己,放大自己,通过笔头转化自己思考学习的成果或者带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再比如,笔者近来在某微信群中,先后聆听了翟建、钱列阳、贾慧平等大律师的精彩讲课,也从几位有实战经验但非著名的律师的分享中,获得不少干货。笔者也创建了“8090青年律师微信群”,让青年律师在此群中,就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并践行上文中提到的“自下而上”的模式,定期由青年律师结合自身自己办案实际情况进行讲课、“献丑”,以期达到提升自学能力,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最终提升办案能力的目的。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青年律师通过自媒体汇聚一“堂”,互相鼓励,互相提问,互相学习,互相总结,极大推动了青年律师的快速成长。
作者简介:
 王露,硕士,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后论文发表情况:
 1、《年轻律师的刑辩选择与困惑》,2014年10月荣录“第八届尚权刑辩论坛”《辩护手记》一书,并应邀参加了该论坛;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两金”的法律适用刍议》(合写),首发北大法律信息网,荣获“2013年度湖北省律协年度论文”一等奖;
3、《律检关系之诹议》(合写),2013年发表于《律师世界》第4期;
4、《法治思维之于“法律干部”》,2014年1月16日荣获第六届“法治湖北”论坛三等奖;
5、《关于<性侵意见>及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2014年4月2日发表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网站——青少年维权网。详见网址:http://www.chinachild.org/b/yj/5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