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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落实“两高”会签文件精神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作者:
在贯彻落实“两高”会签文件精神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2011年5月10日)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会议,部署“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这两个重要改革文件的问题,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提高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框架下,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有权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提高。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从来没有,也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任何改革,只要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使司法公正多一份保障,可以使社会对法院工作多一份信任。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利于人民法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各种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决策,中央政法委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其中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动力所在。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两高经过反复研究、商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两个文件,顺利完成了中央政法委部署的相关改革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这一司法改革成果,依照会签文件的规定积极进行改革的试点和试行工作,把加强检察监督作为回应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作为更好地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切实抓好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履行了各自的宪法职责,有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了落实好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贯彻好两个文件精神,各级法院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认真抓好对两个文件的学习,深刻领会改革成果的精神。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两院会签的两个文件,可以通过开展法官培训、集体研讨等形式,迅速使广大干警理解、掌握改革精神,做好思想、组织和工作上的准备,以便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好改革的具体要求,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改革的成功需要各方面的配合、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吃透两个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加强对两个文件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尤其是分管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的法院领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抓好改革方案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注意配合检察机关共同发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
第三,严格遵照两个文件的规定,不打折扣,不搞“突破”。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应当在修改相关法律后实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诉讼制度属于国家的专属立法权。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两高会签的文件主要涉及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方面的内容,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已经中央批准。在试行和试点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依法有序实施,不能擅自改变文件内容,也不能随意突破文件规定。
第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次会签的两个文件的内容主要是工作机制方面的创新,其中既有已经比较成熟的工作经验,也有还在探索中的具体做法。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必须首先进行一些试点或试行。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文件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研究如何继续完善相应的制度和做法。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在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当事人平等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将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适当时候对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苦练内功,进一步加强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打铁还得自身硬”。王胜俊院长最近指出:“要更加有效地加强监督制约,一方面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一方面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促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一定要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健全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诉讼程序架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通过完善各种工作机制,全面发挥这一程序的纠错功能。
要完善再审审查机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能进入再审。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难”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完善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确保凡是依法应当进入再审的,一定要依法进入再审。要提高做好再审工作的责任心,提升人民法院自我纠错、防错的能力,不要把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挡在门外,给社会留下不稳定的因素,损害司法公信。
要完善案件改判机制,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对于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审理要严肃、慎重,克服随意性,避免滥用再审程序,避免给“打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以及通过申诉和再审拖延时间和阻止执行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同时,对于发现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也要坚决果断,勇于纠错,不能因为考虑各种案外因素而将错就错。要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庭长、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注意听取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确保纠之适度、纠之得法、纠之有效。
要完善案件分析机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工作。要加强对再审改判案件的分析,重点分析再审改判的原因,注意查找共性错误和特殊问题,关注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及时提出规范和指导意见,将纠错工作的效能从个案扩展到类案、从事后纠错前移到事前防错,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此外,尤其要加大对已经经过申诉复查或再审,而确有错误的裁判没有得到纠正的案件的责任分析和追究力度。
第二,完善内部执行监督与制约机制。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合理界定执行审查决定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救济权和执行裁判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建立硬性规范标准,明确工作质量和效率达标要求,设定约束禁令;建立切实可行的执行差错分析机制以及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查纠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建立科学有效的执行信访制度。
第三,健全审判组织内部制约机制。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于制约审判权的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加强审判组织内部成员间的相互监督,规范审判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第四,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机制。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可以有效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要通过完善机制,使法院审级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级监督产生实际效果。
第五,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法院内部管理,既要管人,也要管事。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广大法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自觉遵守司法行为规范,坚持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在全国法院基本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公信。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起横向、纵向、事前、事后,纵横交错的制约监督网络,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同志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光荣使命,让我们与检察机关的同志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认真落实好两个会签文件,为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完成,为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